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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0109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贺发胜与汤书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发胜,汤书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01092号申请执行人贺发胜。被执行人汤书友。贺发胜与汤书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003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贺发胜于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贺发胜支付案款135万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汤书友与申请人贺发胜于2014年9月2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汤书友于2014年9月底支付贺发胜欠款10万元,2014年11月底支付欠款50万元,剩余款项于2014年1月底之前付清,利息待欠款本金支付完毕后再行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新执字第0109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本院提出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东荣审判员  舒四来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