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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503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谭文圣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谭文圣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5038号罪犯谭文圣,男,199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英德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从化监狱服刑。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4日作出(2012)清英法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文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7月23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从化监狱因罪犯谭文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8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谭文圣在本次考核期间内(2012年8月22日至2014年7月5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2次;2014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2月获得表扬;2013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表扬。累计扣2分(2013年5月26日因不按要求维护机器被扣1分;2013年9月14日因骂人互相争执被扣1分)。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谭文圣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文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4年9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功庆审 判 员  解亚安代理审判员  杨 帆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赵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