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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505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吕荣强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吕荣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5055号罪犯吕荣强,男,1989年5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从化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院于2012年4月11日作出(2012)佛顺法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荣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4月24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从化监狱因罪犯吕荣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8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吕荣强在本次考核期间内(2012年5月10日至2014年7月5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9次;2012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表扬。累计扣2分(2012年10月10日因在劳动中窜岗窜拉被扣1分;2013年1月10日因在开工队列中争执推拉被扣1分,2013年1月11日因殴打他犯被记过)。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吕荣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荣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9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功庆审 判 员  解亚安代理审判员  杨 帆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赵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