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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荣民初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许洪玉与王丽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洪玉,王丽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民初字第730号原告许洪玉,居民。被告王丽美,居民。原告许洪玉与被告王丽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2日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洪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许洪玉负担。审判员  师明磊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朴志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