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荣民初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许洪玉与王丽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洪玉,王丽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民初字第730号原告许洪玉,居民。被告王丽美,居民。原告许洪玉与被告王丽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2日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洪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许洪玉负担。审判员 师明磊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朴志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