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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娄中刑执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陈署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娄中刑执字第781号罪犯陈署,男,197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湘潭县人。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6日作出(2011)潭中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十六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陈署等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9日作出(2011)湘高法刑二终字第42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决对上诉人陈署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4年8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陈署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罪犯减刑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陈署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署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陈署共获得奖励分129.6分。在审理期间,该犯缴付1万元执行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署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系多次犯罪,减刑幅度应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19年4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肖 勇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康美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