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民初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赵成友与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徐晓辉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成友,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徐晓辉,吕世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民初字第1183号原告赵成友,系合肥市包河区润一建材经营部业主。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32号。法定代表人姜永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雷霆,北京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帆,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徐晓辉。被告吕世友。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成友诉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徐晓辉、吕世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徐晓辉、吕世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成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84元,减半收取2692元,由原告赵成友负担。审判员 马越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陶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