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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民初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赵成友与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徐晓辉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成友,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徐晓辉,吕世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民初字第1183号原告赵成友,系合肥市包河区润一建材经营部业主。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32号。法定代表人姜永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雷霆,北京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帆,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徐晓辉。被告吕世友。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成友诉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徐晓辉、吕世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徐晓辉、吕世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成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84元,减半收取2692元,由原告赵成友负担。审判员  马越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陶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