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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执字第044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肖凤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凤干,盐城市明丰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执字第0440号申请执行人肖凤干。被执行人盐城市明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丰市草堰镇北郊204国道东侧。法定代表人丁兰香,该公司执行董事。肖凤干与盐城市明丰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盐城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盐仲(2013)裁字第10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肖凤干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盐城仲裁委员会盐仲(2013)裁字第107号裁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翔龙审判员  徐恒山审判员  许继东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严梓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