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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四初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新民四初字第533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1948年10月1日出生,退休职工,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委托代理人谢永剑,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呼和浩特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湾湾,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呼和浩特分所律师。被告边某某,女,蒙古族,1955年12月30日出生,退休职工,住址同原告。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高飞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谢永剑、薛湾湾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陈某某因身体原因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边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10月10日结婚,双方均属于再婚。刚结婚的几年双方感情尚可。2008年4月6日,原告变卖了与前妻生前的共同所有的房屋,用卖房款购买了现住房。2013年3月,应被告的要求,原告将该住房的购房合同中的购房人姓名变更为被告的女儿。2014年1月20日左右,原、被告双方因被告外孙的教育问题发生争吵,后被告与其女儿及外孙三人离家出去居住至今未归。春节前原告发现被告将原告的身份证、户口本、退休工资卡、医保卡、存折、钻戒、《房屋买卖合同》等大量财物拿走,并利用春节法定节假日原告无法及时补办的时机,取走了以上银行卡内的所有存款。更为过分的是,2014年2月19日,被告及其女儿通知原告腾房,被告女儿以她是原告现住房的所有人为��起诉原告腾房。原告作为一个年迈的老人,被被告母女折腾的身心疲惫,气急之下突发心脏病住进医院,被告非但没来看原告一次,相反原告却接到了被告女儿起诉原告腾房的法院传票。被告边某某的异常举动和对原告的遗弃行为,加之被告女儿向法院起诉原告的不可告人的目的,原告对被告已心灰意冷,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依法分割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家庭财产;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边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后经本院询问,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被告和原告有好多问题没有解决。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无婚生子女。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均有自己的孩子,相处起来更加不易,原、被告相伴十多年,到今天双方更应珍惜婚姻和家庭。双方生活中遇到困难,夫妻双方应该互相扶持。产生矛盾后,双方应冷静、客观地处理,各自多从对方的角度去思考,尽力维护夫妻感情,促使家庭和睦。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双方有继续生活的基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边某某离婚。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飞宇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方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