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民初字第182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白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民初字第1821号原告白某,农民。被告史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诉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唐云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