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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民初字第182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白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民初字第1821号原告白某,农民。被告史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诉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唐云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