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中民申字第009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于厚龙与宁河县苗庄镇小沙窝村村民委员会,原审第三人于宗荣、于立宽、于宗友土地纠纷民事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于厚龙,宁河县苗庄镇小沙窝村村民委员会,于宗荣,于立宽,于宗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申字第00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于厚龙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河县苗庄镇小沙窝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县苗庄镇。法定代表人:于厚来,村主任。原审第三人:于宗荣原审第三人:于立宽原审第三人:于宗友再审申请人于厚龙因与被申请人宁河县苗庄镇小沙窝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小沙窝村委会),原审第三人于宗荣、于立宽、于宗友土地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4)二中速民终字第03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于厚龙申请再审称,1999年1月1日,我和本村的其他村民一起按人口,家庭联产承包了一块小沙窝村的新分葡萄地。当时村委会制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写到“自1999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日”。2013年3月,村委会在没有通知我的情况下,违反土地承包期限30年的政策,私自以“以分代包”的方式非法将我承包14年多的耕地分给于宗荣、于宗友、于立宽三人。我向一审法院起诉,该院仅凭违法的“村委会统一规划再行发包”,就裁定本案“系土地使用权纠纷”,“应由人民政府对诉争土地使用权进行处理”,驳回起诉。于厚龙不服上诉,二审也裁定驳回上诉。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定,我找到1999年村民大会“村委会所制定的顺延30年不变的实施方案通过”原始记录,对“继续延包30年不变研讨会”作进一步证实。原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小沙窝村委会没有拿出“承包15年到期”的相关手续,仅凭原村干部的个人证明和现任村干部的口述,就认定于厚龙承包的土地是15年,已经到期是错误的。法律规定承包期限30年,即使拿出15年的承包合同,也是违法的、无效的。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法院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裁定驳回是错误的,请求再审。本院认为,原审审理中,于厚龙认可诉争土地现由于宗荣、于立宽、于宗友承包。于厚龙不能证明其与小沙窝村委会之间系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故本纠纷依法应先由人民政府对诉争土地使用权进行处理,待人民政府对诉争土地使用权作出处理决定后,可另行起诉。于厚龙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于厚龙的其他理由不属于再审审查事由。综上,于厚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于厚龙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赵 晶审判员 高荫旗审判员 褚 竞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靳一诺速录员 朱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