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鹿民特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刘淑蓓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淑蓓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温鹿民特字第10号申请人:刘淑蓓。申请人刘淑蓓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徐彬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淑蓓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徐彬之间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徐彬因家庭琐事而致精神抑郁,留下遗书于2009年5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经申请人及亲属向公安机关报案及刊登报纸等多方寻找,至今仍杳无音讯,至今已逾四年,故申请法院要求宣告徐彬死亡。经查:徐彬,男,汉族,原住温州市鹿城区三官殿巷××号,系��请人刘淑蓓之夫。被申请人徐彬于2009年5月离家出走后一直杳无音讯,经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1)温鹿民特字第18号民事判决,宣告徐彬为失踪人,现仍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8月23日在《人民日报》上发出寻人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徐彬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徐彬于2009年5月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已逾五年,虽经申请人及其家属多方寻找,至今仍无音信。现申请人刘淑蓓向本院申请宣告徐彬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徐彬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张万星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李盈盈附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