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宣执字第0218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程海清与陶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海清,陶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宣执字第02187号申请执行人程海清,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陶敏,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程海清与被执行人陶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生效的(2013)宣民一初字第0264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的内容,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人本金2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人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陶敏下落不明,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做本次程序终结处理,依照有关规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本裁定为依据,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3)宣民一初字第0264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利顺审 判 员 张 勇代理审判员 左 梅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孙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