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499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章志伟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章志伟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4995号罪犯章志伟,男,196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从化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1日作出(2012)穗天法刑初字第16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章志伟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9月10日作出(2013)穗中法刑一终字第2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章志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0月1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从化监狱因罪犯章志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8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章志伟在本次考核期间内(2013年10月23日至2014年7月5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8次;2014年5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章志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章志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9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功庆审 判 员 解亚安代理审判员 杨 帆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赵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