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穗南法民三初字第109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谢荫德与孙同文、广州市中帆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刘艳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荫德,孙同文,广州市中帆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刘艳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南法民三初字第1098号原告:谢荫德,男,195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曾韵莹,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万花,广东金本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孙同文,男,196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广州市中帆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刘艳芳。被告:刘艳芳,女,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梁广宙,广东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蔡倩仪,广东鹏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荫德诉被告孙同文、广州市中帆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刘艳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荫德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荫德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1124元,由原告谢荫德负担。审判员  老善涵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大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