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法民初字第096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5-01-03
案件名称
刘善智与高进、周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善智,高进,周艳,高才喜,杨培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法民初字第0962号原告刘善智。委托代理人张毅。被告高进。被告周艳。被告高才喜。被告杨培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善智与被告高进、周艳、高才喜、杨培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善智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学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善智负担。审判员 宋永庆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 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