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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法民初字第096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5-01-03

案件名称

刘善智与高进、周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善智,高进,周艳,高才喜,杨培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法民初字第0962号原告刘善智。委托代理人张毅。被告高进。被告周艳。被告高才喜。被告杨培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善智与被告高进、周艳、高才喜、杨培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善智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学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善智负担。审判员  宋永庆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 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