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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行执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与罗艳军土地处罚强制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罗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新行执字第183号申请执行人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高鄂,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多成,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法规科科长。被执行人罗艳军,男,34岁,现住沈阳市铁西区。申请执行人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5月29日作出新规国土罚决字(2014)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亦未履行。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并提交了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新规国土罚决字(2014)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陈景波审 判 员  付维江人民陪审员  白永春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白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