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解民一初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武某诉常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常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解民一初字第973号原告武某,女,1979年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中站区。委托代理人原军平,焦作市中站区许衡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常某,男,1977年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委托代理人常梅,1973年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诉被告常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392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郭 岩审 判 员  张 莉人民陪审员  邢和平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凯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