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解民一初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武某诉常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常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解民一初字第973号原告武某,女,1979年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中站区。委托代理人原军平,焦作市中站区许衡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常某,男,1977年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委托代理人常梅,1973年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诉被告常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392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郭 岩审 判 员 张 莉人民陪审员 邢和平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凯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