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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瑶民一初字第0322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高成菊与丁金斌、唐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成菊,丁金斌,唐明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瑶民一初字第03222号原告:高成菊,女,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合肥市庐阳区。被告:丁金斌,男,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唐明,男,196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合肥市瑶海区。原告高成菊诉被告丁金斌、唐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成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成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成菊负担。审判员  顾苏淮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