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民初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唐山圣建商贸有限公司与魏建诚、代立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圣建商贸有限公司,魏建诚,代立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1075号原告:唐山圣建商贸有限公司,住唐山市开平区开越路888号-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6892566-3。法定代表人:赵寿华。委托代理人:周洪强,该公司员工。被告:魏建诚,男,198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新华区小赵庄乡赵官屯村3区7号。身份证号码130902198905111512。被告:代立国,男,1988年9月8日出生,回族,住沧州市沧县兴济镇广昌屯村252号。身份证号码130921198809083215。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圣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建诚、代立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圣建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30.5元,保全费2374,由原告担负。代理审判员 王 建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闫玉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