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黄民初字第318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旺永与被告路广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旺永,路广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民初字第3185号原告:刘旺永,男,1970年6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山东省垦利县。委托代理人:董连君,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路广明,男,1970年9月出生,汉族,司机,初中文化,住山东省垦利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负责人:李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强,男,1981年3月出生,汉族,大学文化,该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宿舍。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旺永与被告路广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旺永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旺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旺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旺永承担。审判员  董海荣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侯俊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