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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初字第234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陈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陈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2342号原告吴某某,女,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委托代理人杨长清,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196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林 枫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池若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