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234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陈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陈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2342号原告吴某某,女,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委托代理人杨长清,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196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林 枫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池若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