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旌民初字第260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旌民初字第2602号原告李某某,男。被告王某,女。委托代理人江秀英,四川述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宾志君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爱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