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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礼民初字第0073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陈胜利与张言政追索劳动报酬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胜利,张言政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礼民初字第00733号原告陈胜利,男,汉族,农民。被告张言政,男,汉族,54岁,农民。本院在审理陈胜利与张言政追索劳动报酬一案中,原告陈胜利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胜利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胜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胜利负担。审判员 :田建龙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 赵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