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礼民初字第0073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陈胜利与张言政追索劳动报酬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胜利,张言政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礼民初字第00733号原告陈胜利,男,汉族,农民。被告张言政,男,汉族,54岁,农民。本院在审理陈胜利与张言政追索劳动报酬一案中,原告陈胜利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胜利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胜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胜利负担。审判员 :田建龙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 赵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