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252-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谭健文与被执行人梁春凤、吴志强、吴丽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健文,梁春凤,吴志强,吴丽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252-1号申请执行人谭健文。被执行人梁春凤。被执行人吴志强。被执行人吴丽坚(曾用名吴丽娟)。关于申请执行人谭健文与被执行人梁春凤、吴志强、吴丽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7日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三日内协助申请执行人谭健文办理贵国用(1998)第168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过户手续,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为了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注销吴亚辉所有的位于新塘乡红社新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地使用证号:贵国用(1998)第1684号)】。二、将户名为吴亚辉所有的位于新塘乡红社新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使用证号:贵国用(1998)第1684号)】过户给谭健文(身份正号码:45250219671103493X)。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品全审判员 周衍昆审判员 黄春先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吴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