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隆民初字第401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龙骧物业公司与田桂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化县龙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田桂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隆民初字第4019号原告隆化县龙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建设街中段。法定代理人史艳秋,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苏玲。被告田桂旺。本院在审理原告隆化县龙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田桂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隆化县龙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隆化县龙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隆化县龙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颜海英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郭益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