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田民一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骆某甲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田民一初字第460号原告骆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岑勋汝,田林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农民。原告骆某甲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常晶晶独任审判,于2014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黄岑英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骆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岑勋汝、被告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在父母的包办下于2006年10月25日办酒席举行婚礼,并领取了结婚证,××××年××月××日生育儿子骆某丙。被告是上门至原告家的,但被告嗜酒如命,好吃懒做,结婚后未参与家庭建房,购置生产、生活资料,因此,原、被告双方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婚生小孩出生后,一直由原告照顾,被告不闻不问,还无中生有说原告有外遇,并以此为由对原告进行殴打。为此,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小孩随其生活,由其自行抚养。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证人骆某乙出庭作证,用以证明原、被告外出打工期间经常发生争吵,被告作风不正的事实;2、结婚证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之间是合法的婚姻关系;3、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和婚生儿子骆某丙的户口本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和婚生小孩的户口信息。被告辩称,原告所陈述的不是事实,不符合实际。因其长期外出打工,所以不能在家照顾家庭。被告并没有对原告有殴打行为,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很大的误会没有得以消除,所以才产生矛盾,双方并没有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因此,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过开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1号证据有异议,认为证人骆某乙并没有与原、被告一起生活,不知道原、被告双方平时的生活状态。对于作风不正的问题,证人证言只是个人想法,被告并没有过错,且证人是原告的亲戚,其所作出的证人证言没有说服力;对原告提供的2、3号证据无异议。本院对本案证据分析认证如下,对被告提供的1号证据,证人骆某乙出庭作证的证言,因其不与原、被告一起生活,在庭审中其承认原、被告感情不和、经常打架的事实是听闻而来,且证人是原告的亲戚,存在利害关系,没有其他证据对其观点予以佐证,无法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故对该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本院不予认定;对原告提供的2、3号证据,证明了原告的身份信息、婚生小孩骆某丙的户口信息及原、被告的婚姻状况,且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综合全案有效证据及庭审笔录,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被告入赘至原告家,双方于2006年10月25日按照农村风俗习惯办理酒席举行婚礼,××××年××月××日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共同生育小孩骆某丙。原、被告在日常的生活中由于没有进行良好的沟通,双方因一些家庭琐事产生了矛盾,又由于近几年来被告外出务工,而原告在乡下家中生活,彼此之间缺乏沟通,导致双方产生了误会,互不信任,原、被告之间的矛盾因此没能得到缓解。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此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10月25日按照农村风俗习惯办理酒席举行婚礼后,于××××年××月××日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在共同生活期间育有一子,夫妻之间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被告在平时生活中,没有进行良好的沟通,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双方产生误会,但只要双方认真对待,妥善处理好夫妻间的问题,正确对待家庭矛盾,消除误会,克服自身不足,改正各自的缺点,夫妻间互谅互让,多些沟通,互相忠实、尊重,夫妻和好是完全有可能的。原、被告应从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着想,共同致力于家庭建设,让小孩有一个完整、美满、幸福的家庭。原告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尚未达到法定的离婚条件,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和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骆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骆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数额视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定。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0×××97;开户行:农业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常晶晶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黄岑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