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盐边民初字第116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原告杨元光诉被告顾明芳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元光,顾明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边民初字第1166号原告杨元光,男,1987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会理县。委托代理人张小雨,攀枝花市东区大渡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明芳,女,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元光诉被告顾明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元光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元光自愿撤诉,系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其行为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元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杨元光负担。审判员 杨明均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赵 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