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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任民初字第316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穆栓柱与郭延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栓柱,郭延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民初字第3164号原告穆栓柱。被告郭延超,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栓柱诉被告郭延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穆栓柱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穆栓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穆栓柱承担。审判员  赵洁涛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曹成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