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任民初字第316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穆栓柱与郭延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栓柱,郭延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民初字第3164号原告穆栓柱。被告郭延超,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栓柱诉被告郭延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穆栓柱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穆栓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穆栓柱承担。审判员 赵洁涛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曹成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