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执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塔南路支行议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山执字第458号申小创:你(单位)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塔南路支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09)山民初字第8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未能按照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条之规定,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的全部义务,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