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洼民二初字第0037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盘锦四方清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佳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四方清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佳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洼民二初字第00370号原告:盘锦四方清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法定代表人:桑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静波,辽宁中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晓飞,辽宁中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佳讯,女,198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洼县。原告盘锦四方清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张佳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锦四方清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6元(已减半收取,并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裴霞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