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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姑苏商初字第098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马坤、董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马坤,董宁,李欣,孔小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姑苏商初字第098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苏州市干将西路188号。负责人朱韬,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曹宁,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坤。被告董宁。被告李欣。被告孔小燕。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马坤、董宁、李欣、孔小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经结清全部债务为由,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83元,减半收取824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242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花锋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