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旺苍民初字第111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旺苍民初字第1116号原告周某某,女,生于1989年6月13日,汉族,住广西藤县。委托代理人石聪华,四川天使明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生于1975年10月5日,汉族,住旺苍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旭辉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何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