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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娄中刑执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刘长龙贩卖毒品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长龙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娄中刑执字第985号罪犯刘长龙,男,196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新化县人。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本院于2006年9月29日作出(2006)娄中刑一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长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4月13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2年7月23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4年8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刘长龙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对罪犯刘长龙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刘长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刘长龙共有奖励分128分。在审理期间,该犯主动缴纳一千元履行原判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长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监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系毒品犯罪,减刑幅度应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长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25年12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审 判 员  肖 勇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康美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