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雅执复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杨学伟与张国顺申请复议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学伟,张国顺,荥经县民建乡大坪村石门坎煤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雅执复字第16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异议人):杨学伟,男,汉族,生于1958年6月5日,住四川省荥经县。申请执行人:张国顺,男,汉族,生于1966年3月17日,住四川省邛崃市。被执行人:荥经县民建乡大坪村石门坎煤厂。投资人:杨学伟。本院在审查申请复议人杨学伟不服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2014)荥法执异字第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案中,申请复议人杨学伟同意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杨学伟撤回复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复议人杨学伟撤回复议申请。审 判 长 杨学文代理审判员 张 耿代理审判员 黄 敏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文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