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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执字第00669-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安徽金宝马家具集团公司与定远县安泰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金宝马家具集团公司,定远县安泰开发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定执字第00669-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金宝马家具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乃建,董事长。被执行人:定远县安泰开发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令希,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2010)定民二初字第000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已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执行人定远县安泰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行上的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静审 判 员  俞 斌代理审判员  李国胜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石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