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思民初字第686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王秀满、王宏景与詹国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思民初字第6867号原告王秀满,女,196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王宏景,男,199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共同委托代理人林南平、林淑嫩,福建嘉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詹国太,男,196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郑建腾,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厦门景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天一楼30号,组织机构代码70540124-2。法定代表人陈加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嘉鹏、郑冠杰,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满、王宏景与被告詹国太,第三人厦门景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提出撤诉是合法的,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满、王宏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二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郑志勇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夏怡茵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