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民初字第150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0-21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初字第1508号原告程某某,女,生于1989年2月16日,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被告曹某某,男,生于1983年11月20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原告程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程某某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称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春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东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