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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林姚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段翠英、段月英等与段江林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翠英,段月英,段江英,段锡英,段江林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林姚民初字第84号原告段翠英,女。原告段月英,女。原告段江英,女。原告段锡英,女。以上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永亮、路铠铭,林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段江林,男。委托代理人陈保军,林州市职工维权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告段翠英、段月英、段江英、段锡英诉被告段江林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四原告诉称,原被告父亲段某系濮阳市林州钢铁总公司职工,生前其子段江林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同四原告关系紧张。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段某死亡家属享受20个月工资抚恤金45000元,四原告作为死者近亲属,要求对此款进行分割,特提起诉讼,请求:一、依法分割原被告父亲段某病故家属抚恤金45000;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辨称,原被告父亲段某生前对百年之后的财产立有公证遗嘱。2014年1月8日父亲因病去世,为给父亲办理后事共花去三万余元,此款都是被告支付的。因父亲未火化,按照国家规定不得领取丧葬费,只有一次性抚恤金,因未到社会保障局办理相关手续,此款社会保障局仍未给付。除去按民俗给父亲办丧事、复三、五七、三周年的开支,此款所剩无几。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死亡后抚恤金的发放对象、发放数额的确定系有关主管单位的职能。原被告父亲死亡后其遗属可以领取的抚恤金至今尚未发放,对于该款原被告现均未持有,相关权利人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段翠英、段月英、段江英、段锡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岳志强代理审判员  李哲青代理审判员  卢晓军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