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湖刑执字第314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李世祥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世祥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湖刑执字第3145号罪犯李世祥,现押于浙江省湖州市湖州监狱服刑。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0日作出了(2012)湖安刑初字第5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世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2012年11月22日送浙江省湖州市湖州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湖州市湖州监狱于2014年8月6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浙江省湖州市湖州监狱假释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入监服刑后至2014年6月间,经教育,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政治、技术、文化学习,成绩良好,从事有定额劳动,能积极完成交给的任务。获2013年度记功。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世祥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百分考核记分表》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本院认为,罪犯李世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世祥予以假释(假释的考验期至2015年1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霞琦审 判 员 周 勇代理审判员 周寅潇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