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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扬广执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丁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广执字第6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开放大道55号。负责人蔡谢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倪冰、李玲玉,江苏新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丁荣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2)扬广民初字第161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依法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而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丁荣华银行存款8489.6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杭际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