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碑民初字第0262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陕西金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陕西晟睿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金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陕西晟睿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碑民初字第02622号原告:陕西金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陈家庄小区26A-01号。法定代表人:段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党怀谦,陕西为民法律咨询服务部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晟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金花北路东窑坊4号楼10504室。法定代表人:魏永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金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晟睿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金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金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金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4020元,减半收取2010元,由原告陕西金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吕江晖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