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成自强与张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自强,张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长民初字第476号原告成自强。被告张强,成年人。原告成自强诉被告张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7日作出立案受理决定,于2014年2月11日向张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自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成自强诉称,2012年成自强带人给张强喷漆,除去已支付的劳务费,张强下欠劳务费10000元,后成自强多次催要未果。要求张强支付劳务费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张强未进行答辩。根据原告诉称意见,并征得当事人同意,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成自强要求张强支付劳务工资款10000元有无事实根据及法律根据。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成自强向本院提交的证明材料有:2012年1月19日张强的欠条一张,证明张强欠10000元的事实情况。张强未进行质证,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成自强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审查,证明材料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12年成自强给张强干装修活,从事刷漆工作,后经结算,张强欠成自强工资款10000元,张强出具证明条一份,内容为:“证明今欠墙漆款约壹万元整10000.00元张强2012.1.19”。后经成自强多次向张强催要,张强拒不支付。因此,成自强诉讼来院,要求张强支付工资款10000元。本院认为,劳务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就完成某一项劳务及劳务成果并支付报酬所达成的协议。成自强在给张强打工期间,为张强做装修工作,后经结算张强欠成自强工资款10000元,有张强出具的证明条为证,张强应予支付。成自强要求张强支付劳务工资款1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张强未到庭进行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张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成自强劳务工资款1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强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述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高 健审判员 葛 丽陪审员 杨 洁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兴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