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渭滨民初字第0045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反诉被告)宝鸡宝冶钛镍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衡阳华明生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宝冶钛镍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衡阳华明生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渭滨民初字第00457号原告(反诉被告)宝鸡宝冶钛镍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下马营。法定代表人戚辉,任总经理。被告(反诉原告)衡阳华明生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法定代表人罗柏专,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知生,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宝鸡宝冶钛镍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衡阳华明生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宝鸡宝冶钛镍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反诉被告)宝鸡宝冶钛镍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930元,减半收取446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宝鸡宝冶钛镍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高建军审判员 易 萍审判员 韩 菲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陆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