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平民初字第890号原告杨某,男,198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宁夏平罗县人,大学本科,工人,现住平罗县。被告杜某某,女,198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延安市人,中专文化,现下落不明。原告杨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经短暂了解后,于同年11月11日举行结婚仪式,后于2012年6月6日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成为合法夫妻。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经常撒谎、夜不归宿,且与异性联系密切。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希望被告能改掉恶习,好好过日子,但被告依然我行我素。无奈之下,原、被告于2012年8月到平罗县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但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离婚协议。当日,被告拿着自身的所有物品回到延安,原被告就此分居,直至今日。在此期间,原告多次主动打电话给被告,希望能顺利与其解除婚姻关系,但被告均置之不理。2013年3月13日,原告向平罗县人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平罗县人民法院以(2013)平民初字第7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再次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两份、姚伏镇高路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被告杜某某于2012年8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双方分居从2012年8月至今。2、平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平民初字第723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原告曾在2013年3月13日就此事向平罗县人民法院起诉过一次。被告杜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材料。原告提交的证据经本院综合评议后认为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根据原告陈述和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11年相识并举行婚礼,后于2012年6月6日领取结婚证。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原告因婚前对被告缺乏了解,婚后又沟通不足,致使原告对被告的性格及处事方式多为不满,后因家庭琐事,原、被告矛盾加剧,双方于2012年8月到平罗县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但因分歧较大,未能达成离婚协议。当日,被告即离家出走,双方就此分居至今。原告遂提出以上诉讼请求。另查明,原告曾于2013年3月13日向平罗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平罗县人民法院以(2013)平民初字第7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本案原、被告相识不久即举行结婚仪式,后补领结婚证。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又沟通不足。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也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现被告已离家出走二年无音讯,表明被告也无继续与原告一起生活的意愿,已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事实条件。原告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已和好无望,可以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应准予离婚。被告杜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质证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杨某要求与被告杜某某离婚,准予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学宗代理审判员 刘 丹代理审判员 吴 婷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闫 静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