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民初字第0714-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吕庆乐与刘欢、周天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庆乐,刘欢,周天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民初字第0714-2号原告吕庆乐,农民。被告刘欢,农民。被告周天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庆乐与被告刘欢、周天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庆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庆乐负担。审 判 长 王延民人民陪审员 李 赞人民陪审员 谢昌利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厉婉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