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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一初字第0162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张洁与南陵县双星特种电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洁,南陵县双星特种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一初字第01629号原告:张洁,女,汉族,1970年4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南陵县。委托代理人:余水安徽熊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陵县双星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洁诉被告南陵县双星特种电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洁撤回起诉。审判员  黄金生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何东亮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