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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天法执字第214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广州市正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正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雪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执字第2142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正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28号正佳广场内三楼A座。机构代码:747569094法定代表人:王德红,董事长。被执行人:曾雪花,身份证地址为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正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曾雪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67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曾雪花应向广州市正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1936.45元及违约金。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系外地户籍,未查到其在本市的居住地址,去向不明。经向银行、房管部门、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但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4年9月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曾雪花的下落及其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执行,未查到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穗天法执字第2142号案件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林执行员 陈晓升执行员 彭 佳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孙泽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