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经开民初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爱仙与杭州金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金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仙,杭州金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金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经开民初字第800号原告:王爱仙。被告:杭州金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镇文渊路133号-93。法定代表人:刘斌,总经理。被告:浙江金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德胜东路2777号。法定代表人:刘巧铭,董事长。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方文斌,浙江金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仙与被告杭州金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金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爱仙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杭州金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金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爱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爱仙撤回对被告杭州金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金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247元,减半收取4623.5元,由原告王爱仙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玥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朱福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