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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执字第282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周刚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刚林,孔红马,严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江执字第2823号申请执行人周刚林。被申请执行人孔红马。被申请执行人严玉梅。周刚林与孔红马、严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的(2013)吴江开民初字第08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孔红马、严玉梅应归还原告周刚林借款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告孔红马、严玉梅对上述还款义务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孔红马、严玉梅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周刚林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550元,执行费为358元。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须知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规定时间内,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孔红马、严玉梅的银行存款信息、房地产信息以及车辆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至被执行人孔红马、严玉梅住所地所在庞北村调查得知,被执行人孔红马、严玉梅原系夫妻,于2011年离婚,二人在外面欠债较多,已经离家两三年,过年亦未回家。孔红马曾任庞北村书记,严玉梅曾在厂里打工,家庭经济条件一般。孔红马的房子已拆迁,拆迁安置到城南花苑最南排10号,拆迁补偿款已经全部投入到新建房中,现在该房也已转卖。另查,孔红马、严玉梅在本院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还有(2014)吴江执字第2477号,因查无财产于8月18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4年8月13日本院依法向申请人邮寄限期举证通知书,告知其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在15日内提供被执行财产线索,逾期不能提供的,本院将对案件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待发现被执行人有效执行线索后,可再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邮寄了限期举证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效执行线索,故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一经查实的,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3)吴江开民初字第084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 勇审 判 员  庾勤泉代理审判员  赵 彬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陆宇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