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自流执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倪玉红申请执行付祥林其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玉红,付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自流执字第479号申请执行人倪玉红,女,汉族,197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付祥林,男,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自流民初字第13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8月22受理倪玉红申请执行付祥林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付祥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付祥林所有的位于内江市威远县、建筑面积107.79平方米、产权证号200500797的房屋。二、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关廿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林玉 搜索“”